您現(xiàn)在的位置:眾悅學車網(wǎng)上海站 > 學車頻道 > 學車政策法規(guī) > 我國有必要增設危險駕駛罪
近來,全國各地的交通肇事案件都呈遞增、頻發(fā)態(tài)勢。幾個關鍵詞迅速升溫:跑車、“富二代”、漠視生命、“家庭背景”……公眾敏感的神經一次次被撥動,一起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迅速上升為全國性的公共輿論事件。自然,人們開始關注法律、關注司法、關注刑罰。
本期邀請了四位刑法專家,他們有的來自高校,有的來自司法實務部門,有的兼具最高立法機關背景;觀點更是涇渭分明的兩種意見。每位讀者對于此類事件應該都會有自己的判斷與想法。
交通肇事被戲稱為“殺人成本最低”的犯罪方式。對交通肇事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上的輕刑化也是“馬路殺手”增多的一個原因,因此,立法部門有必要針對酒后駕駛和其他危險駕駛行為進行立法方面的考慮。
據(jù)有關部門統(tǒng)計,今年1月至7月,北京市因酒后駕車肇事致人死亡97人,占交通事故死亡總人數(shù)的18%,其中1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6起屬于司機酒后駕車,更有5起是醉酒駕車。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緣于目前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對危險駕駛行為處罰畸輕。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到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酒后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并負事故主要責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處,醉酒駕車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也僅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必然導致執(zhí)法和司法上的無力,特別是長期以來,交通事故多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極少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在公、檢、法機關及其辦案人員思想上形成了思維定式和習慣做法,容易忽視對重罪證據(jù)的收集。這種習慣做法,使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發(fā)生的酒后駕車導致惡性事故,以及肇事后高速逃離現(xiàn)場過程中又導致多人死傷的情況,基本上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且一般情況下多以緩刑結案,肇事者不過是賠錢而已。長此以往,在不少人思想上形成一個極其缺乏人性的觀念,即開車撞死人不過賠錢了事。交通肇事被戲稱為“殺人成本最低”的犯罪方式。對交通肇事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上的輕刑化也是“馬路殺手”增多的一個原因,因此,立法部門有必要針對酒后駕駛和其他危險駕駛行為進行立法方面的考慮。
比較現(xiàn)實的方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未來的《刑法修正案》中增設危險駕駛罪,將酒后駕車、醉酒駕車、無證駕車、高度疲勞駕駛、飆車等行為納入,作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過渡性罪名。具體可將該罪規(guī)定為危險犯,即只要實施了酒后、醉酒駕車或者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即便沒有發(fā)生死傷后果,也應當認定為犯罪;如果發(fā)生嚴重后果的,法定刑升格,最高可考慮判無期徒刑。
提出上述建議的主要考慮是:發(fā)生在城市街道上的惡性交通事故增多,其根本在于法律規(guī)范的約束力及威懾力不夠,法律規(guī)范標準不明、界限不清,具體說就是對危險駕駛行為引發(fā)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究竟按交通肇事罪還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律缺乏明確規(guī)定,形成了盲點,社會各界和司法機關看法不一,學者之間的爭議也較大。最關鍵的問題是,這兩個罪名的刑罰有著天壤之別,適用不同罪名意味著對城市道路危險駕駛行為完全不同的法律威懾力,直接影響對其打擊的力度。在醉酒駕車引發(fā)的惡性交通事故中,其爭議也在定性上,交通肇事罪的輕刑化不足以讓司機引起足夠重視,醉酒駕駛也無法成為機動車駕駛員思想意識中的“高壓線”。社會性的懲治措施主要依靠法律,法律如果失之于寬泛,缺乏針對性,不能相對明確,就不能起到應有的懲治效果。在我國機動車高速發(fā)展的現(xiàn)階段,出于維護公共安全和良好交通秩序的考慮,對危險駕駛行為應當施以重刑。在這方面,國外(特別是日本)也有成功的立法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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